工伤保险是职工保护伞,为参保单位和职工撑起一片天。发生工伤事故保障必须到位,但若有心怀不轨的人耍“小聪明”骗取工伤基金,必将给自己带来“大麻烦”。
周末难得好天气,小张带着一家三口到乡下果园摘枇杷。
近旁的枇杷个头都偏小,看着枇杷树高处黄澄澄的大枇杷,小张决定爬树摘果。
一家人正高兴,小张“啊!”的一声从枇杷树上摔落,左腿小腿骨折,经治疗,手术费、医药费等花费近3万元!
祸从天降,面对受伤的小张与一大笔医疗费,小张妻子顿觉吃了“天价枇杷“
肯定是不行的!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一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张在周末带家人到乡下果园摘枇杷不幸摔伤住院,这种情况不属于工伤!
工伤基金是参保职工的公共财产,通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是违法的!
认定工伤事故,确认工伤待遇水平等,每一过程都需各相关部门严格查验和核实,并不是某些耍“小聪明”的认为的那样,伪造一份证明材料就能过关。
若被查实有骗取社保基金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一旦入罪,最高将有可能被判处终身监禁!
哪些属于工伤骗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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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出具伪造、虚假疾病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病历、处方、医疗费票据等方式,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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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虚假住院、挂床住院、诱导住院、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无指征检查(治疗)、虚假诊断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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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超范围开展康复治疗活动、未经许可开展康复治疗活动、无执业资质开展康复治疗活动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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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乱收费、多收费、串换药品、串换检查(诊疗)项目、搭车收费、搭车检查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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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出具虚假《交通事故认定书》、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等,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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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欺诈骗取或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行为。
骗保有什么惩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保险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利用工伤监控系统、大数据筛查、专项检查等方式,不断强化日常监管手段,加大对工伤保险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工伤基金安全。
工伤基金属于我们每一位参保人,希望大家在享受工伤待遇的同时,一起抵制骗取工伤基金的行为!切勿为了眼前的一己私利,以身试法!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